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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