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先兆流产微信请假,上司同意后又开除,公司被判赔偿22万,对此你怎么看?
女子先兆流产微信请假,竟然遭到公司开除,这个公司必须赔偿22万
广州黄小姐,由于遭到了公司的无理开除,状告公司,最终得到了22万的赔偿费用。此事一时热议起来,很多网友纷纷都指责这家公司的管理问题,并且都说活该!
事件回放
黄小姐,本例是广州一个汽车公司的职员,重点她主要做的就是劳动人事工作。
当天她怀孕后不久医生说她可能会先兆性流产,医生让她休养一个星期,她自己也非常害怕对胎儿不利,就用微信向领导请假一周,她的上司收到黄女士的申请,同意并且建议黄女士病假改为年假。
但是时间过去一周,黄女士还有没恢复,她再次向领导陈某表示继续请假,并让他转告刘经理,陈某答应后。黄女士反而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说他违反公司请假规定,并且说他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黄女士。
黄女士不服打官司
黄女士肯定不服气,她请过假,领导同意按休年假处理,自己并没有旷工,如果公司这样终止劳动合同,存在这很明显违规行为,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最后她胜诉:公司需给黄女士共计22万余元赔偿
其实很多公司,就是欺负员工对法律知识的不足,和由于是弱势群体,没办法跟公司斗的想法,随意对公司员工进行处理,并且还觉得自己十分的有道理,但是很多公司忽视了,员工也是企业的一份子,同时现在国家更是对企业无故开除员工是会进行惩罚的,所以哪里还存在过去的管理思维最好企业是要抛弃。
题目所说的事件是广州一法院今天刚判决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罗女士原本是广州一个运输公司的员工。
2018年7月16日,罗女士怀孕期间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医生嘱咐她休养一周,罗女士因为行动不便就把医院的诊断结果通过微信发给她的上司刘经理。刘经理当时建议罗女士将病假改为休年假,并且同意了罗女士的请假申请。
一周后的7月23日,罗女士因为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于是再次向公司请假,这一次罗女士是向分管的陈副经理请的假,同时请求陈副经理将她的请假情况转告刘经理,陈副经理当时也答应了罗女士。
然而三天后罗女士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罗女士违反了公司的请假规定,在7月16至7月26日期间多天旷工。
罗女士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求助,裁决的结果是该运输公司辞退罗女士的行为属于违规操作,理应赔付罗女士共计近22万元。
但是企业并不服这个仲裁结果,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在辩解中该公司表示罗女士通过微信请假的方式不符合公司的规定,而且刘经理和陈副经理两人均没有审批一周长假的权限,所以公司认定罗女士的请假不符合规定,属于旷工。
而法院却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原因是罗女士已经请假了,而且公司也已经知道罗女士是因身体原因无法上班,也就是说罗女士并不是没请假或是故意不来上班,所以法院认定该运输公司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向罗女士支付近22万的赔偿金。
对此案件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深得人心,该运输公司确实存在明显的过分行为。原本可以相安无事的,却因为该公司的乱作为而闹的彼此都不爽,结果该公司被判赔偿,完全是自作自受。
[红哥观点]公司违规终止负责劳动人事且在孕期的员工劳动合同,真是“关公面前耍大刀”,这22万赔的不冤!
案件回顾:
黄女士从1998年10月入职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主要负责劳动人事工作。2018年7月16日,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黄女士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向其申请请假一周,刘经理收到黄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黄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
2018年7月23日,黄女士身体尚未恢复,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
但是7月26日,黄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至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6日未到单位上班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黄女士。
黄女士不服,以公司违规终止劳动合同明显为由,向增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需支付黄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8年7月份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增城区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均被判决公司需支付黄女士22万余元。
从该案件中,可以看出公司至少犯了三个错误:
从案件回顾中可看出黄女士不仅请假理由充分,而且也先后通过微信向刘经理和陈经理履行了请假手续,且得到了他们的准确回复,何来旷工之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黄女士在孕期出现先兆流产,按医嘱请假在家休息,不存在过失,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违规的。
黄女士在公司负责什么工作?劳动人事!相关的法律法规他自然是再熟悉不过了。他在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最后公司不仅不顾及一个老员工的感受,还违规终止劳动合同,真是选错了对象。
综上,公司违规,即使诉讼至中院,仍维持原判。真是应验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说法!
支持!自以为是的大企业越来越多了,对于自认为“无用”的员工肆意开除处分屡见不鲜,很多时候就是认准了劳动者难以维权而胡为乱为,此次黄女士的维权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勇敢的。
更何况,黄女士并未违反什么规定,20年的辛劳工作换来的就是这样一份回报?近年来,农民工讨薪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要知道一砖一瓦才能够构建高楼大厦,如此行为无异于过河拆桥,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行为是令人唾弃的。
事情起因简要:
2018年7月16日,黄女士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因此向上司刘经理请假,得到了一周的休养时间,方式则为微信请假。
2018年7月23日,黄女士又向陈副经理请假,且代为转告刘经理。
7月26日,黄女士却收到了辞退通知,并宣称刘陈两位经理的批复是无效的,因此黄女士走上了维权路,最终也得到了补偿:(工作年限:1998年10月——2018年8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最后一月工资,共22万余元。
这一次判决判出了民众的心声,是真正的为民发声,为其点赞。不过,该公司估计是压榨习惯了,以为有权有势就能够肆无忌惮,错事在先还强硬着嘴,又提起了上诉。
不服是不行的,所谓的“违反公司请假规定,因旷工而解雇合情合理”也不过是强行狡辩,只能够留下更差的印象。以黄女士两次皆是以微信请假不符规矩、刘陈两经理无资格批复为由,坚持认为己方的开除行为是对的。那么,既如此应该遭受处罚的不应该是两位经理嘛。
现如今有一部分企业总是设置一些所谓模糊的规定,目的便是有意的保护自己而全然不顾及员工合法利益,可想而知这类企业文化是有多么无知短视和无情无义。
黄女士的胜诉正是打了这些无良企业的脸,某些企业家总是自傲于为社会提供了就业岗位,为劳工生活提供了保障,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属实恶心,殊不知企业的利益也是靠员工奋斗而来的。良好的企业文化应该存在有:员工与企业之间是互惠互利的关系,而非纯粹的上下级压迫关系。
二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只因为短暂的无法为企业提供“价值”就被抛弃,这类企业不败诉谁败诉。
怀孕期间,身体不适发微信请假,上司已回复同意,却遭解雇。这样的企业明显是坏良心的企业,这样的老板绝对是“为富不仁”。
先来看看是什么情况,罗女士原是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劳动人事工作。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因担心随意走动对胎儿不利,罗女士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
上司刘经理收到罗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罗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此后的一周,罗女士的身体尚未恢复,她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但随后罗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未到单位上班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罗女士。
这真是太过分了,这也的无良企业,还能经营的下去,也是一个奇迹。面对这也情况,罗女士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219458元赔偿金。
面对将近22万的赔款,企业不淡定了,他们提起上诉。不过,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最终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此次事件罗女士最终胜诉,但当今社会,还有多少罗女士这样受屈的员工。还有多少这样的无良企业呢?这一点值得深思,关键是又有多少人能像罗女士一样,最终胜诉呢?
如果你碰到罗女士这样的事情,你怎么处理?你觉得要求企业赔偿20多万元合理吗?欢饮评论区留言讨论。
罗女士有流产的先兆,办了请假手续,这是按照劳动法的合同规定去做的,所以说罗女士做的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作为其企业的负责人,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背离了劳动法合同,对于怀孕女性的,特殊照顾的有关政策,企业对罗女士做出开除的决定,肯定是错误的,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是不人道的,所以受到处罚也就不奇怪了。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理所当然。但是只这个案子只是个案,很多人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很难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人民群众需要加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