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还手不算互殴?
在法律上,还手不算互殴的情况是指当一个人在合理的自卫或保护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正在攻击他的人进行适当的还击,而不会被认定为互殴。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法律中,互殴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在相互斗殴中,互相实施暴力行为,造成彼此伤害的情况。而对于还手行为,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不算互殴:
1. 正当防卫:当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侵害行为的,属于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先动手打人,而被打者为了防止进一步受到伤害而进行反击,那么这种还手行为不属于互殴。
2. 紧急避险:当面临紧急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例如,当有人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时,被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进行反击,这种还手行为不属于互殴。
3. 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手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互殴。例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暴力抗法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而进行反击,这种还手行为不属于互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并非绝对,具体案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尽量避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别人先攻击的情况下自卫还手不算互殴,被动防卫:如果被攻击者在自卫过程中只是被动地采取了防御措施,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并且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则其行为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互殴。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果你有过错在先,还先动了手,那对方削你就是正当防卫了
被打只要还手不一定就是互殴,还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被打就是正在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是在被打的过程中还手,对方停手后也停手的,由于属于制止不法侵害。故应是正当防卫,而非互殴行为。
还手不算互殴的情况通常是指在自卫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常识,还手不算互殴的情况通常是指在自卫或合法防卫的情况下进行的反击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还手不算互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自卫:1.当你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或攻击时, 当你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并且存在紧迫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行适度的还手是合理的。例如,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2.如果有人对你进行实际暴力威胁或攻击, 当他人使用非法暴力手段对你进行攻击时,你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自己。
2.你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
需要注意的是, 合法防卫: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规定了合法防卫的情况。还手不算互殴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暴力或伤害他人。在自卫的情况下,如果你在合法范围内使用适度的防卫手段来应对他人的攻击或侵害,这种还手行为通常不会被视为互殴。但需要注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并且在必要时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执法机构的调查。合法防卫的标准和限制因地区和法律而异,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需要强调的是,还手行为应该是适度和必要的,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还手算不算互殴,分以下情况:
1. 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不算是互殴;
2. 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还手算互殴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还手算互殴始于中国战国时期,约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221年。
据传,考虑到打架中双方会出现互相打得不过瘾的情况,当时开始有人提出了“还手算互殴”的说法,要求在互相扇耳光之后,每个人都必须让对方还手,以此来增强打斗的刺激和趣味性。
后来,这种说法逐渐流传开来,在一些场合甚至发展成一种游戏形式,但也有人批评其不负责任和趣味过渡。
手算互殴大约开始于2012年左右。
1. 网络上有很多的帖子和文章都是将手算互殴的起源定于2012年左右。
2. 手算互殴最初是在一些大学的计算机课程中出现的,这种活动很快就在网络上得到了传播和推广,成为一种受欢迎的竞赛和娱乐形式。
3. 目前,手算互殴已经成为了一个吸引着众多计算机技术爱好者参与的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展示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魅力。
1957年。根据查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得知,1957年10月22日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规定,打架互殴处十日以下的拘留或者警告,互殴1957年10月22日进入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维护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法规。
1942年。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奥斯汀大法官在1942年的一项判决中,把互殴纳入司法程序。互殴是指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创伤。
还手算互殴是一种社会惯例,具体起源时间难以确定。在古代社会中,因为缺乏公正的法律和法律实施机构,人们往往会通过私人间的报复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在这种情况下,还手算互殴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还手算互殴逐渐被取缔。
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打他,算互殴吗?什么情况下算正当防卫?
首先你要弄清楚公安机关以及法院对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认定区别
在很多的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认识错误,他们认为事情的起因都是由受害人挑起来的,怎么反到最后自己成了罪犯!所以在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时都没有很好的态度,总是在为自己辩护,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认识正当防卫与互殴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互殴,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因为双方各执一词,侦查机关无法进行责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认为只要两个人打起来了,就不分先后顺序,直接认定为互殴。
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在认定的时间一般会以追打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就是说,两个人打架时,必须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来引起正当防卫的预备,另一方继续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况下还手,才会认定为你是正当防卫,这其实是公安机关在无法相信双方当事人的话时,无耐采取的一种第三者旁观的做法。
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互殴的情况下,不问谁是谁非,先认定你们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安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
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对此,很多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都强调这个先动手的过错责任。但法院只以附带民事诉讼时会考虑一下,对于刑事部分,根本不予理睬,我个人认为对于明确由一方故意挑起事端的情况下,是否在刑事判决时给予一个法定从轻情节的立法。
正当的防卫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防卫行为,说的通俗点,仅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突出一个“防”字,含义是,防备、防御。
那外在的表现就是防御,而不是无限度的进攻。
首先要问你自己,你还手的目的真的仅仅是为了防卫吗?
如果真的是为了防卫,那么从表现和现场的行为来看,是会构成防卫的。
如果你是以牙还牙、以暴力对抗暴力那么你的行为就很难认定为防卫。
有人可能说,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说的也没错,防卫也可以有进攻的行为,但是一定要有限度。
比如,你一招制敌,对方倒地不起,没有了还手的能力,这时你如果能立刻停止行为,那么就可以称之为防卫行为。
但是你如果又冲上去,对其进行攻击殴打,那么你的行为就很有可能不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思路切换回你还手的情况下。
按照你的描述,你们的行为是一定会被认定为互殴的。
只要还手了就叫互殴吗?
“只要还手了就叫互殴”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太绝对了!因为互殴是指两个人打架,互相殴打,但有时候当自己碰到违法伤害时的还手,也就是所谓的自卫,这种情况就不能叫互殴,你说呢?
打架时,还手就是互殴,为占据事后主动,真的一点都不能还手吗?
我出生于武术世家,自小父亲就告诫我:学武要守武德,必须明白的是学武是自保,不是闯祸打人的。但两种情况下可以出手,一是:行话是这么说的“打人不赶步,赶步是恶徒”人家打你,退后几步,再来打你再退几步,这几步就有名堂了,一者是退了二次占据道义也是给对方放手的机会,二者是蓄势寻找对方弱点,如果人家还要打你,事不过三,你就出手好了,可伤可残。第二种情况是:遇上了土匪打劫的了,那就是无情路上遇着了无情汉,腰中取出宝来看!(宝,就是拳头)那就不要有顾虑,痛下杀手就是了。祖训教也好武德也罢,不知同现代的法律有没有抵触,大家怎么看呢?
不一定,如果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的还手,构成正当防卫。比如老头用椅子砸鲁某,就是为了制止鲁某殴打儿童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年人不要求你目光有多长远,起码要考虑到一两天后的事,到时对方当众道歉家人都要来下跪,还要供你买车买家当,谁更窝囊?
如果非要说如果对方不在乎案底也不在乎赔偿?这样的对手不是大佬就是光脚的,你还手也打不过,只会被打得更窝囊
谢谢邀请。也不是一点都不能还手。
俗话说,斗殴无曲直。打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尤其是在无监控、无证人的情况下。理由如下:
第一、你瞅啥?瞅你咋滴?双方一顿操作猛如虎。类似因为日常纠纷引起的打架,就算你是后还的手,也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小子,你来打我呀,过来打我呀。对方一拳过来,正中你面部。你还手,把对方打伤,此时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防卫挑拨。
第三、“站住!你为啥拍我女朋友屁股?”你紧紧抓住了面前这个刚刚伸手在你女朋友丰满的屁股上狠狠抓了一把的色狼。
“我是不小心碰到的!”
“走,和我去派出所!”
“我才没功夫呢”
你和色狼一阵纠缠导致对方受伤,因为对方不法行为短暂且已经终止,虽然有你朋友作证,但因为你俩的特殊关系,如果没有视频或者其他证人佐证,也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
上面这三种常见的斗殴情形,很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出现如下情况则很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女子高铁劝阻小孩踢椅背遭掌掴,还手被定性为「互殴」,被打还手为什么是互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过错方先动的手,受害者只是对等反击,阻止进一步受到伤害,这还不是正当防卫?看来,法律蒙羞太久了,正义之被扼杀也必定是太久了。
什么互殴?分明就是正邪不分,是非不清。
人的尊严,必以正义的名义,当场反击!
互殴之和稀泥,正义之耻!法律之耻!
任何法律都是可以修订的。
一家三口欺负一个女孩,女孩反击,被判互殴,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