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开错死亡证明的,法院怎么处理?
首先这个问题说医院开错就已经定性为医院的错了!那有没有深究一下医院为什么会开错呢?原因在哪里?会不会是家属和医院都存在一定的疏忽呢,所以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如果我作为法院这一方我会建议先停职该医院的医生,并让她协助调查该事件。
首先这医生也太马虎,太不负责任了吧,医院可以对他做停工处理,影响极坏的可以开除。法院可以判医生向家属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更改死亡证明书,一般情况下,法院也都是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
医生误诊或者失误造成的病人死亡算不算杀人?
你应该是神仙,不会漏诊误诊,不当医生可惜了!医生和你前世一定有仇,所以,这辈子故意来害你的! 一种疾病可以有很多种表现,一个症状可以是很多种疾病,难不成医生把仪器全给你检查一遍?你以为仪器就是万能的?北上广专家,美国专家就不会误诊了?医生是火眼金睛,料事如神? 你妈怎么没把你生产成机器人,有故障可以把零件拆了,就不会误诊了,大不了返厂,回炉再造。照你这么说,干脆你有病自己治吧,没人敢给你治病!
实事求是说,医生误诊或者失误造成病人死亡,真够不成杀人!是失职,失误而不是杀人,也无罪,也不应该判刑。但是,行政处罚肯定少不了的,吊销执照在说难免。
为什么这样说呢?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医者仁心,患者至上,白衣天使是人们赋予的最高尚的,也是最美的称号。但是医生是人不是神,受工作经验,工作环境,工作作能力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失误或者误诊,(当然,我并非有意为医生辩解)。这在大一点的医院,有专家,主治医师,医师组成的团队,先进的医疗检查设备,完善的工作制度,误诊漏诊是比较少的。即使有,也能很快纠正!但是,医学是一门未知学科,现代医学,现代医疗设备还不能,也达不到百分之百的、完全正确的诊断与治疗,医生技术性误诊,漏诊再说难免。假若医生由于失职,或者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病人病人致残、死亡,应当别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
医生误诊或失误是怎么造成的,是因为技术不够精湛还是不用心总有亇原因吧!不能用医生不是神仙将整亇过错或事故瞒天过海放任自流。百姓需要多少鲜活的生命托住这两亇词,百姓是人活着要有尊严不能无幸被杀害,说这些话的人你如果亲身经历过会这样说吗?你觉得医生利用有力身份乱杀无辜有理吗?你是为百姓说话还是为黑社会说话,你有被利用的费用吗?说明白点你有很丰厚的收入吗?如没有请嘴下留德收一点。
杀人,是主动行为,医生误诊,第一:不是主动行为;第二:不是谋取个人利益;第三:杀人的对象相对是稳定的,也就是对方是活人,而医生治疗的对象是一个活人生病,真正危害病人的是病,医生治疗的也是病,但是所为的病是表现形式,同一种表现形式的病造成的原因是很多种,这就在于医生的判断且进一步的检查,才有可能得到对应的诊断,然后实施治疗,但是,疾病的判断无法保证绝对正确,而且疾病本身对人体器官的损伤,在不同的时期对应的病理阶段不同。比如心肌炎,首先表现为病人乏力,在接着心律失常,然后造成心肌损伤,再严重就是心肌爆发性损伤,心功能衰竭。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心肌炎,不同的阶段,无论对于病人和医生,对这个疾病的预判很容易造成错判。
所以,医生误诊,有医生专业水平和责任心的问题,但绝对不同于杀人,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提问题的客官,我觉得你好无聊,建议你和你的家人,亲戚都去学医,相信你们有天赋,行医不会出错的,建议你们生病了,不要看医生,没有一个医生能保证你万无一失的,医生不是神仙,请你自己给自己看病。
输错药导致患者死亡,所有的责任都只该怪护士吗?
输错药导致患者死亡,所有的责任都只该怪护士的吗?
这是个糊涂概念的问题,必须要弄清楚几点,才能划分责任问题。第一是医生配错药,导致护士输错药患者死亡。第二是护士取错药,错误的输给患者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医生误诊误治配错药,是医生的责任。护士没有治疗配药资格。护士粗心取错药,错误的输给患者的后果。护士应该负主要责任。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一下。如果是大夫开错了药,药房按照处方调剂,护士又进行了查对,那就和护士的关系不大。但是患者输液过程中出现不适,护士进行了必要处置,并进行上报,就更加关系不大了。
如果是由于护士疏忽大意,没有进行查对,造成输液错误的,护士就要负主要责任了。同时看患者的死亡是不是由于药物直接原因造成的,护士是不是及时发现错误并进行必要处置和上报,都有关系。
无锡两护士输错药,致患儿抢救无效死亡,现已被辞退, 你怎么看?
甲硝唑即便是输错,也不是造成这次死亡的根本原因,这孩子的病才是凶险的真正原因,护士你不能因为忙,抢救病人,而忽视了认真查对的细节,再优秀平时工作,再有能力,与人命相比!护士你都是渺小的!虽然药物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但是人是死了,你说你一个护士,你能证明什么??所以一脚踏入临床护理,也是一脚踏入医院,一脚踏入法院的一辈子!!!请祈祷自己不要马虎!可以不做!但是千万别错!!!
一、发生这样的事情,很遗憾!医护工作者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落实“三查七对”。
三查,查药品的有效期,配伍禁忌;查药品有无变质、浑浊;查药品的安瓿有无破损,瓶盖有无松动。七对,查对床号、查对姓名、查对药名、查对剂量、查对时间、查对浓度、查对用法。一定要确保准确无误之后才能对患者用药。这不仅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医护人员自己负责。
二、辞退——赔偿——?
本案当中诚然两名护士被辞退也是理所应当,之后医院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也是最大程度上抚慰了受害人家属的心情。但是这件事并没有结束,因为该案当中两名护士因为个人工作没有到位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已经涉嫌医疗事故罪。
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 (一)擅离职守的;
-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现在毕业的护士专业水平令人堪忧,服务态度更是恶劣的前无古人!昆山城南南星渎就只有一家私人开的诊所,名叫富士康门诊,该诊所在南星渎面向几十万的人口(包括流动务工人员),生意火爆自然不用多说!但服务质量就别提有多差了,特别是收费处有一个叫张婷的女收费员,那态度简直是别人欠了她钱似的,对病友大呼小叫不说,甚至还骂骂咧咧的,如有人咳嗽,她会说到外面咳,咳完了再进来!这TMD叫什么事呀!而她自己在药房里不戴帽子,口罩!
这是工作严重失职。本不该发生的大事故,两条人命啊!医院照单配药到输药有一套严格的规定,特别给病人输入时都要喊名字核对,咋会出这样关乎人命的差错呢?严重失职!不会又是实习护士,临时工所为吧。你的一个差错让两个家庭伤心痛苦一辈子啊!白衣天使立刻变成了带来伤害的黑乌鸦,令人痛心!
有些错误如果犯了那就是致命的,这种疏忽造成的结果是一个孩子没有了,这是多么惨痛的结果,也是让人无法接受的一个结果,这不是说抢救无效,医生天职救死扶伤,可是如果马虎大意那和筷子手无二,那就变成了杀人,对于这种错误,难道说就区区辞退那么简单吗?难道说就真的只有两名护士来承担这个错误的责任吗?
护士行业,层次不齐,尤其是在一些县城医院,一些较小的医院,试问有护士资格证的护士能有几人?多数实际就是临时工,一月一千多块钱工资,记得小儿子感冒住院,当时需要输液,来了一个护士女孩,扎了三针,没有扎上,当时确实很气人,笔者对那个护士态度也不好,她确实也紧张,说她刚来实习的,一听这话更让人来气,刚来的护士为什么没有老护士带或者护士长带着,而是独立给小孩扎针,难道说孩子就是她们用来练手的?
这种事情相信很多人都碰到过,可是医院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严格的制度,而是拿患者当自己练手的,这确实过分,而输错药,那是致命的行为,难道说主治医生没有交代清楚?还是真的护士疏忽大意?难道就仅仅是护士的责任?
医院领导、主治医生、护士长这些人难道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疼不痒的一个开除二字就将一条生命糊弄过去,悲哀,可恨啊,真的对于这种医疗上的乱象急需要一个大力的整治,而不是目前这样的状态下,让患者本身病痛折磨,再年龄医疗失误,双重危险下,马上太残忍的过失。
生命诚可贵,莫要把生命当成儿戏,医疗错误那是致命的,是永远都不能触碰的红线,因为一旦触碰,那就是一条生命,拿生命开玩笑,这种代价太大。
5岁患儿朱某某因“病毒性脑炎入住宜兴市人民医院,医院给予针对性治疗。当班护士按医嘱为其输注“甘露醇”时误将“甲硝唑”静滴。。等到发现时,一整袋“甲硝唑”已经输入孩子体内。此后孩子病情加重,当天医治无效去世。
目前,宜兴市人民医院已对2名当班护士作出辞退的决定,并与患儿家属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辞退护士,赔偿家属,但这个可能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护士输错药物导致患者死亡,这里面还将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官方的调查结论已经确认护士违反操作规范,误输甲硝唑,最后导致患者死亡。所以,护士的行为有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当然,这个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脑炎患儿疑被输错药后死亡##输错药致患儿死亡2护士被辞退#这件事理论上应该分成三步完成,第一步,医院的行政处罚,第二步与患者家属的民事赔偿,第三步公安机关的刑事责任。
现在三步并做一步走,我分析是补偿到位,家属满意,不追究了,所以,目前民事赔偿可能因为协商赔偿解决了,行政责任是辞退了护士,然后就是民不举官不究了。
其实,这件事远远没完,还需要三步,第一步,追究两个护士的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这是公诉案件,私了没用的。第二步,医院领导的领导责任,这个需要上级医疗卫生系统处理,第三步,对医院的处罚,出现这么大医疗事故,医院肯定是要处罚的。
现在我们仅仅知道两件事,而且还了解的很糊涂,第一孩子因为用错药死了,但是孩子死亡与用错药的因果关系是不是?这个实际是需要医疗鉴定的,不知道做没做,第二,我们知道两个护士被辞退,理论上这不应该是处理的终点,不知道是不是由司法机关继续处理。
我们媒体报道新闻,应该按照我这个思路去采访,有罪的,无论法律之罪,还是心理之罪,一个都不放过才对,无罪的,也要说清原因,到底为什么没有追究,不能做半截新闻,不能学太监,下边没了。
我觉得现在一些单位,平常不注重职员业务水平的培训及查找管理中的漏洞,一出事就开除,要不就是临时工。来推脱出事人员与单位的责任及领导管理的责任!这是显明的懒政不作为。员工出事相关领导必需要有连带责任,这样才能让一些在其位不谋其责的,一些蛀虫混世魔王警醒作用。